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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看CRS误区 你了解多少?

  很多高净值企业主,在交流的时候对方会提出对于CRS的担忧和更深入了解的想法。目的也很直接,因为对方有境外资产或者有将投资海外的想法所以就直截了当地问,能不能告诉他简单的避掉CRS的方法。当然也有一些理财圈内的销售朋友在询问应该如何把CRS的概念向客户去解释,因为近阶段总会有客户提出这样的的需求就想看看能不能帮到客户。


  那么问题来了,应该怎么帮?上网查资料了解基础概念,发现光了解概念也不行啊,得知道怎么应用,于是只要是朋友圈里有涉及到CRS概念主题的讲座都尽量去听。这个动机很好,如果真的听到公允的分享自然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再结合实际想想怎么和客户分析。


但是!


  就怕你所听到的分享会其实只是一场营销会而已。因为CRS是一个热点,所以个别中介机构自然很想把这个概念用作营销活动中的陪衬,在解析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刻意的产品带入,这样自然地就会导致一些认知代入。


  所以呢,我想谈一下我见过或者听到过的一些人群对于CRS概念的误区,希望能够帮大家在处理客户提出问题的时候相对公正一点避免带着客户一起进入了营销陷阱。


CRS的理念


▎什么是CRS


文字的描述就不说了,自行百度就好。


CRS不是洪水猛兽,人云亦云只会踩入别人的营销陷阱

我们先不讨论在大陆境内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的非中国居民信息交换回该外国或地区的情况。

实际上大部分人担心的也是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换回国的担忧,主要是税务,当然也不避讳有些人是担心资金来源被清算。

首先我们确定中国税务居民的概念:个人及实体。


▎交换哪些信息


CRS参与国金融机构信息:


举例: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期货账号、年金保险、穿透到税收居民的信托账户信息、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息等。


对CRS的几个误解


▎误解1:CRS是一种新的税法规定


CRS是关于跨国(税收管辖区)之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体系。CRS本身不是税法规定,最多勉强可称为与税收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但肯定不是税收实体法。


▎误解2:CRS实施后,全球收入要征税了


CRS实施后(信息交换后),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是否要纳税、哪些收入要纳税、如何纳税,需要根据相关税收实体法(各国税法、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及所涉及的收入性质来具体分析和规定。


▎误解3:原来不用交税的收入,在CRS下要交税了


原来没在交税的收入,其实未必是不用交税的收入。譬如某项境外收入原先没交中国个人所得税,可能是因为未向中国税局申报,中国税局并不知晓,原先如果确实是不用交税的收入,CRS下也应该仍旧为不用交税的收入。


▎误解4:变成外籍身份就可避免境外收入、财产信息被交换回中国


并非变成外籍身份就一定可以避免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换回中国。变成此外籍身份后是否会交换回中国有多项相关判定因素,如出生地、中国是否有住所、什么性质定义的住所、居留时间长短、境外收入及财产的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如银行)在执行CRS过程中的实际口径等,即使暂时确实不会交换回中国,未来也可能存在变数。


▎误解5:境外收入、财产信息如果不被交换回中国,就不存在中国税的问题了


该境外收入是否需有中国纳税义务,是一个根据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进行判断后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如果根据上述专业判断后存在中国纳税义务,那么即使相关境外收入、财产信息不被交换回中国,也不意味着中国纳税义务就消失了,税收风险仍然存在。


▎误解6:CRS在中国只可能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产生其他税种的问题


  涉及个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可能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涉及境外离岸公司、境外投资架构等,还可能涉及中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甚至中国增值税等其他税务问题,具体需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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