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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国在社交网站指,有评论称内地判决会“自动适用于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内地的判决结果,不用重新审理,直接强制冻结‘当事人’的香港资产”是完全错误的理解。林定国澄清,当《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因为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
他续解释称,当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例如该判决是真确及在内地已经生效),才可发出登记令。更重要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他指,为保障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亦清晰和具体地订明了作废登记的理由,包括当事人在内地未被传召出庭或未获得合理机会抗辩、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或者当事人早在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在香港就同一诉讼因由展开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他说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至于有评论指两地将会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林定国表示,《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他强调,相关安排在香港并非新鲜事,亦符合国际原则。《安排》的实施会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参与跨境业务当事人,不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律政司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安排》实施当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两地的专家进一步介绍《安排》订立的机制。欢迎各界朋友届时出席,加深了解《安排》的内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乐意与其他有兴趣对《安排》多了解,无论是来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进一步解说。
对于该问题,目前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解析:
1.债务人虽然在香港配置了保险,但是债权人根本不知情,内地执行法院也不知情。
那么很自然,这张香港保单有一定的隐蔽性,法院很难执行。
2.债权人只是听说债务人在香港买了保险,但不知道保单的具体情况,债权人能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前往香港调查吗?
首先,目前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没有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存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
其次,内地人民法院派员赴港取证须特批,除非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派员赴港取证。
也就是说,内地人民法院目前一般难以委托香港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或自行到香港调查取证。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在香港购买过保险,具体保险情况也了解,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争议限于民商事合同;
②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
③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④该判决在内地具有可执行力;
⑤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
满足以上条件,且其朋友知道债务人购买的香港保险属于哪家保险机构,才有可能申请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延伸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需要从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取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托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除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外,人民法院不得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
当然,成功执行的前提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和债务人足够配合此判决(债务人可以变更保险持有人,受保人或受益人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资产。)
香港的资产是否能否被强制执行,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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