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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安全再升级!7月1日新法案深度剖析:打消您对香港保险的所有疑虑

去年7月份香港立法会通过了一项法案,香港保险业监管体系将迎来全新变化,这就是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RBC(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监管体系。




香港保监局发言人说:


「引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提升本港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透过与每间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更相称的模组方式评估风险,并与国际标准看齐。」


「新制度实施标志着保险业一个重要里程碑,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并巩固香港作为全球保险枢纽的地位。」


01香港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香港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RBC,是Risk-Based-Capital的简写, 或者称之为“风险为本的资本框架”,是起源于美国的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与内地的C-ROSS以及欧洲的Solvency II一样,都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简称为“偿二代”。


2023年4月份的时候,香港政府正式在宪报刊登《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並并在7月份立法会正式通过。该法案旨在修订香港保险业条例(41章)及相关的法例。


用政府的话讲:


《条例草案》将有助提升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与国际保险规管标准看齐,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地位。


新制度将取代现有的规则为本制度,令保险公司须遵从的资本要求与其资产负债配对、风险状况及产品组合更为相称,进一步加强香港保险业的财务稳健状况。



都知道,对于保险监管,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


而当下,香港保险业的资本充足制度主要还是以一些规则为基础,而这个制度已经是10多年前的了。


在原有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监管是静态的,且无法很好的穿透保险公司的资产,对于一些保险公司的风险是没有衡量到的,比如一些保险公司投资回报不行,发售产品较为激进,显然承担高风险的保险公司就需要持有更多的资本,而不是和那些稳定经营的保险公司要求一样,它们理应有更多的资本要求来保障保单持有人。


举个例子,两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均是大于100%,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90%都是国际高评级债券,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60%都是BBB-甚至无评级的债券,那么这两家保险公司100%的偿付能力水平是一个级别的么?


因此,监管层面需要进一步设计相关的监管指标,提升保险公司对动态风险识别的能力和水平,这就是现在正在推行的RBC制度。



02什么是RBC制度?


RBC制度是一种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资本监管机制,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面临的风险程度持有相应的资本。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承诺。


RBC制度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包括:


提升资本需求:保险公司须依据业务风险特性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


推动风险管理的优化:激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理上更为积极和主动。


强化财务稳定性:通过严格的资本规定,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03RBC制度重要性在哪?


1、加强对保单持有人保障 


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四大风险领域进行压力测试,这包括市场风险、保险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营运风险。这些测试以“200年一遇”的极端危机为基准,评估公司在最不利情况下所需的资金准备。


换句话说,RBC监管体系要求那些夸大其词的保险公司提供与其风险相匹配的资本。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的风险越高,实现率越低,它就需要持有更多的资本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实施RBC后,香港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


一些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设计过于激进、实际回报率较低,或者承诺高收益但“锁定期”较短,可能会面临偿付压力,需要补充资本金或停止销售这些产品。


而那些主打“低保证、高预期”的分红险以及产品设计稳健、实际回报率较高的保险公司则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反而可能从中受益。


2、引入风险资本制度,可带来双赢


实际上,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在欧美等多个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包括欧盟、英国和新加坡。香港永明的首席精算师认为,此时将该制度引入香港保险业,无疑是紧跟潮流,实现双赢。


新制度有助于创建一个公正的竞争环境,为保险市场带来新的活力。RBC并不是为了让市场更加华丽和高风险,而是为了使市场能够提供更多更合理的优质产品。目前市场上有许多标榜“高保证成分”和“高红利”的保险产品,但在RBC制度下,保险公司在推出高风险产品时,所需的资本会相应增加。


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以此来分散风险,最终受益的无疑是所有投保人。


3、新制度降低保险公司违约风险


实施RBC后,预计保险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理赔的情况将极为少见。RBC有望推动行业更加主动地审视投资策略,并妥善管理保险产品及投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换言之,在RBC全面提升风险评估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违约风险将显著降低,从而更能兑现对投保人的承诺。



04香港RBC的内容及框架


按照香港RBC最新的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现在三个支柱和集体监管,分别是:


第一支柱:量化要求

涉及建立两个偿付能力标准(即订明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及资产负债估值方法的修订。在新的量化评估规定下,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将更敏感于其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风险偏好和产品组合。此外,保险公司的资本将根据这些资本的质量进行分级。经过三轮QIS(量化影响测试),保险业监督已与业界就技术细节达成共识。


第二支柱:素质要求

主要是企业风险管理及自身风险和ORSA,涉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即以偿付能力为目的识别、评估、衡量、监测、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过程。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程序,对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充分性,以及当前和未来偿付能力状况的充分性进行自我评估。香港保监局在咨询业界意见后,也发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指引》(GL21)。相关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支柱: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须定期向香港保监局提交资料,并定期向公众披露资料,提高保险公司向公众提供相关资料的透明度。



集体监管(Group-Wide Supervision),所有保险集团,无论是否注册地在香港,均须接受三级制方式监管。每一级的规管要求水平各有不同,具体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集团架构。


通过香港RBC监管体系的落地,香港期望进一步完善香港的资本制度,RBC对香港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和深化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的监管体系,也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公司对风险资本的敏感度,提升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的管理能力。当然,最终目的,肯定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05香港保险业十大安全机制


除此之外,香港保险业的十大安全机制也时刻强有力的保障着保险市场和每一份保单。



1、香港保险的法律及监管体系


香港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自70年代末开始,为响应日益增长的国际化要求,向国际保险中心迈进,香港政府不断加强立法规范力度。


1983年6月30日香港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保险公司条例规定》,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必须在香港至少开设或维持一个办事机构以经营保险业,并规定从事人寿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清盘,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1990年香港政府正式成立保险业监理处。


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监局宣布正式运营,取代原香港保监处,对保险公司实施规管。不同于香港保监处归属于政府部门,香港保监局是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


2019年9月23日,香港保监局正式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统一规管中介人,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全面监管。


2、香港保险的清盘机制


据《保险业条例》第45条(1)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获授权保险人不得自动清盘,而除非申请通知书已送达保监局,否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命令,而保监局有权就该申请陈词,并有权传召、讯问与盘问任何证人,此外,如保监局认为适当,亦可支持或反对作出该命令。



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绝大多数是由享有盛誉的全球顶级跨国保险公司,加之香港健全的法律体系及严格的监管机制,为投保人提供了高度诚信和全面保障。


有人可能会质疑,认为内地的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香港的保险公司却可能面临倒闭。实际上,无论是依据内地保险法规还是国际惯例,持有长期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均无法自行解散。


香港保险条例针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情况已做出了详尽阐释:



3、香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泛指保险公司履行债务和其他义务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关键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代表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越稳健。


香港保监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于150%。各保险公司都需要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就有权力采取一些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充足率=可用资本总额(一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监管资本(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最低监管资本大概为该保险公司的:数理储备金的4% + 风险资本的0.3%)


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为了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出现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仍可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4、香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管理要求


再保险是将部分风险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以实现分散风险。


在不可预测的情境下,再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应对突发风险。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5、香港保险公司在港资产要求


据《保险业条例》第IVA部25A章(3),要求维持在港资产数额。



7、香港保监局的干预权力


《保险公司条例》授予保险业监督权力,以维护投保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监管机构可在保险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比如说限制保费收入、规定资产保管等。



7、《GN16》


「履行比率」,也称「分红实现率」,是衡量“非保证收益”投资表现的关键指标。分红实现率指的是一家保险公司过往的一个分红派发的数据,跟其当时承诺的预期收益是否一致的一个指标。


香港保监局2015年出台《GN16》指引,要求香港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从2010年起,以及最近5年内曾发出新单的分红产品的实现率。同时规定,销售说明利益中的非保证利益,保险公司的董事局、控权人和精算师都需要负上最终责任。



为进一步保障全球港险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推进香港保险业的良性发展,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升级了修订指引。


2024年,香港保监局GN16再度升级,自1月1日起,规定保险公司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在官网披露分红实现率或过往派息率。


新GN16进一步加强了分红率的披露和透明度,提升了对投保人的保障。


8、分红缓和调整机制


香港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缓和调整机制,也称平滑机制。


保险公司会在投资收益较好的年份,将部分收益资金存到“分红特别储备”的账户中。


而这笔资金是用于在为日后回报较低时的红利派发提供缓冲,或在回报不好的市场情况下暂时提升红利率,以免保单价值波动情况过大。


9、监管穿透底层投资


香港的保险公司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散投资,有着广泛的投资组合,香港储蓄险可为客户在可承受的风险水平下争取最高回报。


香港的保险公司不仅会投资高保证低风险的股权、债券、基础设施。



还会投资上市股票、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私募信贷基金等。


这类资产虽在短时间内波动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就可以降低因单一领域经济波动造成的损失,从而能获取更持续的高收益。



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需在香港保监会报备,经过资金压力测试,并且底层投资向监管报告透明化。


而在未来,香港保险的售后服务会更加简易、优质!


2023年12月6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香港保险南沙和前海内地服务中心筹备工作已接近尾声,这些中心将为香港保单持有人提供保单查询和管理、续保和索赔服务。



一旦南沙和前海的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内地的香港保单持有者处理保单的手续将得到简化,处理效率也会得到很大的提升,理赔风险更会大大降低!


总之,香港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得以确保,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严格的监管、精细的精算、稳健的再保险安排以及国际型保险公司的实力等都为香港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撑。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确保了香港保险市场在充满波动的金融环境下稳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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