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其中一条引入注目: 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详见下文)。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
试验片区条例(草案)
第五章 金融开放创新
第二十八条【金融发展定位】提升自贸片区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争取国家金融业改革创新政策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第二十九条【自由贸易账户】自贸片区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试点,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依规定办理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跨境金融业务】支持自贸片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自贸片区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和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第三十一条【境外资金使用】自贸片区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可以自主用于自贸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于自贸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资本项目可兑换】探索推进自贸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三十三条【金融支持科技发展】自贸片区应当构建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跨境资金参与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贸片区金融科技营商环境。
第三十四条【深港金融合作】深化自贸片区深港金融科技合作,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便利化措施。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开展深港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认证的互认机制,支持跨境发行和转让绿色金融产品。
第三十五条【跨境金融互通】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金融业态集群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性金融总部、全国性金融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和重大金融项目等优先落户自贸片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新型金融业态多样化发展。